2018年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官网地址:
概述简介
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 管理信息系统 于2011年1月1日正式启动,市民登录专网可以24小时提出申请。记者从北京市交通委获悉,前十分钟内,就有超过6000名市民获得有效申请编码。虽然跟6000余人同一时间段报名,但网上填报过程比较顺畅,填写的内容不足20项,10分钟可以完成。
操作界面
专网可以提前登录,但申报权限暂未开通。整体色调为蓝绿色的网页上,申报流程通过图片和文字的形式呈现,一目了然:申请人要阅读完申请说明,再进行申请填写,通过短信确认后,完成申请;网页下部分为登录系统、办事指南和公布栏三部分,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等详尽列出。
零时整,申报页面正式更新。首页上,《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完整显示,申请人需确认已经完整阅读,接受并遵守细则规定后,选择身份类型进入第二步申请填写。
申请表格内容并不复杂,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等基本信息, 机动车驾驶证 档案编号、准驾车型及联系电子邮箱和地址等,共计14项。填报过程大约需要5分钟左右,期间不需安装任何插件,非常便捷。填写完成后还有两次核实个人申请填报内容的机会。
之后,页面跳转到短信确认页面。申请人须填写手机号码,获取短信验证码,才可进行下一步操作。提示框内容显示,一般短信验证码将在5分钟内发送到。记者确认后,大约30秒后即收到短信。
完成上述操作后,申请者可获取随机顺序码,这个号码可随机抽取三次。同时,申请人还需填写账号密码并确认。最后,市民须确认“本人承诺,所提交的证件和申请表中所填信息真实有效”及“本人知悉提供 虚假信息 、材料的,将被取消申请资格,收回已取得指标,且三年内不得再提出申请,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填写完全部资料后,页面进入确认栏,申请者将得到有效的申请编码。并随时可以通过申报网站首页左下角的系统登录栏,通过手机号码登录,查询配置指标申请表并修改填写内容。获得有效编码的人,通过资格审核后,才能拥有参与摇号的资格。
暂行规定与解读
自2010年12月23日我市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政策以来,在广大市民和在京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理解和支持下,我市小客车数量调控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了预期效果。但在实施过程中发现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为此,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商务委、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单位对《〈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从2012年 1月1日起实施。
现行摇号程序规范严谨,操作便捷高效
2011年全年12期现场公开摇号工作实践表明,《实施细则》确定的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政策实施中可操作性强;小客车指标申请简便,各审核部门并联同步审核,高效准确;摇号现场公开、透明,现场抽出6位申请人代表通过计算机摇出6位种子数,再由计算机随机产生指标分配结果;摇号结果可通过互联网、区(县)办公窗口、12580 *** 等多种渠道查询,便捷可靠;中签后指标书下载打印方便,第二日即可办理车辆相关手续。
2011年度,摇号工作得到了指标申请人的大力支持,在公证人员的公证下,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共随机抽取了216位申请人代表,还特邀了168位代表到现场观摩,参与摇号工作。每期摇号时都有市监察局的监察人员和公证处公证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整个摇号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到2011年12月26日圆满完成了2011年度个人和单位小客车指标配置工作,全年共无偿摇号配置小客车指标245610个(含过期未使用重新配置指标)。
《实施细则》修订完善的主要内容
(一)解决新注册企业申请摇号资格问题
随着北京市投资环境的改善,每年都有许多高新技术企业等入驻北京。为支持新注册企业在京发展,使新注册企业与其他企业具有同等申请资格,《实施细则》修订后补充了以下规定:“在本市新注册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在注册当年累计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5万元(含)以上的,可以申请小客车配置指标。”
该条款明确了新注册企业与其他企业的申请指标条件相同:税额标准相同、编码数的税收额度相同、每年最多编码数相同。
(二)对个人摇号编码有效期进行了规定 明确了个人申请编码有效期为3个月。“有效编码保留3个月”是指申请编码自审核通过之日(每月25日)起,可自动连续参加3次摇号。
优化和完善申请系统。操作便捷、简明,申请人在上网查询摇号结果时,未中签而需要继续参加摇号的,只要点击“确认延期”按钮,审核通过后的个人申请编码有效期将自动延长3个月。3个月后,也就是参加了3次摇号后未中签的,只要再次点击“确认延期”按钮,审核通过后也会自动延长3个月有效期,以此类推。
(三)修订完善因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发生的小客车指标管理问题
为防止极个别人利用法院判决等骗取小客车指标,《实施细则》修订完善后的条款明确了:“因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小客车所有权转移,申请在本市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或由外省(区、市)转入本市时,现机动车所有人需提交已取得的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四)明确更新指标申请期限为6个月
《实施细则》修订后增加一条:“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报废名下小客车后需要申请小客车更新指标的,应当自办理完成车辆转移、注销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更新指标申请。 出售、报废日期是指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完成车辆转移、注销登记手续的日期。
(五)进一步明确年度指标配置额度管理
为避免原《实施细则》第五条解读可能产生的歧义,将原第五条修订为:“指标配额按年度确定,个人指标每月配置一次,单位指标每两月配置一次,每次未配置完的指标配额顺延至下次配置。指标配额不得跨年度配置。”
《实施细则》修订后需要关注的事项
(一)新注册企业,以企业成立日期为准,该条款解决了新注册企业当年不能申请配置指标的问题。
新注册企业当年申请配置指标,填报税额应为截止到申请日的上月底实际缴纳入库的税额。在下一年度申请配置指标时,按老企业对待,但须在填报纳税额时扣减上年度已中签指标数相应的纳税额。
系统操作说明:
1、企业申请小客车指标进入北京缓解拥堵网站首页“新购车辆填报”→“企业新购车辆填报”,进入企业申请填报页面,填报内容增加了“成立日期”。
2、“单位名称”“成立日期”“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注册号”按照市工商局网站→“企业信用”的相应内容填报。
3、新注册企业填报增值税和营业税为“当年1月1日至申请日上月底”期间实际缴纳入库的税额。在下一年度申请配置指标时,按老企业对待,填报的纳税额为上一年度实际缴纳入库的税额,但计算可申请编码数时会扣减上年度已中签编码数。
(二)个人申请编码自审核通过之日起保留3个月,在一个有效期之内(即3个月内)只能确认一次,每次确认后经审核通过有效期在原有效期基础上增加3个月。申请编码在审核通过的当月25日至第4个月8日期间可进行之一次确认,确认并审核通过后有效期截止到第7个月的8日,往后依此类推。
系统操作说明:
1、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8日期间申请的经审核通过的编码,有效期截止至2012年4月8日,即在此期间不需确认自动连续参加2012年1、2、3月份的摇号。在有效期内(即2012年4月8日前)任何时间进入北京缓解拥堵网站,凭“手机号+密码”登录系统后,页面上可见“确认延期”按钮为可点击状态,点击即可完成操作。在一个有效期之内(即3个月内)只能点击1次,点击后按钮变为不可点击状态,经审核通过后有效期在原基础上再增加3个月。之一次点击确认并审核通过后,有效期截止到2012年7月8日(即再增加3次摇号),往后依此类推。
2、2012年1月9日以后的申请,有效期为审核通过的当月25日至第4个月的8日。在有效期内任何时间进入北京缓解拥堵网站,凭“手机号+密码”登录系统后,页面上可见“确认延期”按钮为可点击状态,点击即可完成操作。在一个有效期之内只能点击1次,点击后按钮变为不可点击状态,经审核通过后有效期在原基础上再增加3个月。之一次点击确认并审核通过后,有效期截止到第7个月的8日(即再增加3次摇号),往后依此类推。
3、在有效期内未点击“确认延期”的,超过有效期后可进入北京缓解拥堵网站,凭“手机号+密码”登录系统后,页面上的申请状态变为“申请已取消”,同时显示提示信息:您的申请有效期截止到××××年××月8日,需要重新参加摇号,请点击“重新申请”。
(三)申请个人或单位在申请提交后信息发生变化的,须重新提交申请,修改相关信息。
系统操作说明:
进入北京缓解拥堵网站,凭“手机号+密码”登录系统后,点击“取消申请”按钮,点击后即自动退出登录。再次凭“手机号+密码”登录系统后,点击“重新申请”按钮,即可调出原填报信息进行修改。
特别提示
(一)对出售、报废车辆申请更新指标设置过渡期。对2010年12月23日(含)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已出售、报废名下小客车,但未提交更新指标申请的,可在2012年6月30日前提交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更新指标申请。
(二)名下有应当报废机动车但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在申请参加摇号或申请更新指标前,先去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名下应报废机动车的注销手续。 如需详细了解相关政策和操作流程,可登录北京缓解拥堵网站“办事指南”栏目查看相关内容,并可在“政策咨询”栏目进行咨询。 ;
每月26日摇号,有效编码进入摇号基数,个人有效编码每月摇号一次;单位有效编码每两月摇号一次。摇号结束后,单位和个人可通过网站查询摇号结果,并可自行下载打印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也可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申请表到区(县)对外办公窗口领取,办理有关手续。 此外,查询审核结果和摇号日期因故发生变化的,另行公布。
另外,未摇中的有效编码,将会自动参加下一次摇号。但单位的有效编码只保留到当年的12月31日,保留期满后需要重新申请;个人的有效编码将会一直被保留(主动申请退出的除外)。
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入口: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实现小客车数量的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以及《北京市人民 *** 关于修改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的决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对小客车实施数量调控和配额管理制度。
小客车年度增长数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 *** 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各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本市小客车年度调控目标。
第三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的,应当通过摇号、轮候等方式取得。
本市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指标。
营运小客车指标单独配置,具体配置方式另行制定。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客车数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的政策、措施。
公安、发展改革、科技、民政、司法、财政、人力社保、环保、商务、国税、地税、工商、质监等 *** 相关部门和区 *** 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监察机关负责对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履职行为监督检查。
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负责指标申请的归集、审核结果的公布、指标配置的组织和公示等工作。
各区 ***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在本辖区 *** 对外办公大厅设置小客车指标对外办公窗口,为申请单位和个人提供指标申请、信息修改、指标确认通知书打印及政策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五条 指标配额按年度确定,每两月配置一次,每次未配置完的指标配额顺延至下次配置。指标配额不得跨年度配置。
第二章 申请及审核
第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指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获取申请编码;
(二)经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参加指标配置;
(三)中签后获得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
第七条 下列单位申请指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营业执照,上一年度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额5万元(含)以上;
(二)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登记证书;
(三)在本市新注册企业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营业执照,注册当年累计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额5万元(含)以上。
第八条 下列单位申请编码的数量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一)企业上一年度缴纳入库增值税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当年可以申请1个编码,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但年度申请编码总数不得超过8个;
(二)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每年可以申请1个编码;
(三)新注册企业当年累计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额5万元(含)以上的可以申请1个编码,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申请编码总数不得超过8个。
第九条 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申请指标。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包括:
(一)本市户籍人员;
(二)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三)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京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籍人员;
(四)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五)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且近五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个体工商户申请指标的,按照个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申请指标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直接在指定网站上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也可以到各区 *** 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登陆指定网站或到各区 *** 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进行变更。
第十二条 指标管理机构负责归集对外办公窗口受理的指标申请,并于每月8日前将未经审核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到公安、人力社保、国税、地税、质监及其它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市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个人身份信息;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居民、华侨、外籍人员的身份信息和在京居住信息;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信息以及个人的驾驶证件信息;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核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信息和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纳税信息;质监部门负责审核组织机构代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本市相关审核部门负责与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审核、复核、指标等数据对接;做好本部门小客车指标相关系统运行维护工作,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本市相关审核部门在接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信息的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指标管理机构。
本市相关审核部门应配合指标管理机构做好复核工作,并于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6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反馈指标管理机构。
本市相关审核部门需要提请上级部门配合审核申请人信息的,上级部门审核时间不计入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审核期限。
第三章 指标取得和使用
第十三条 指标管理机构每两月在指定网站上分批公布有效编码。
经审核认定为无效编码的,指标管理机构在指定网站上说明原因。申请人对审核结论存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审核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复核通过的,审核部门向指标管理机构反馈复核意见,由指标管理机构将其纳入下一次指标配置。
第十四条 指标管理机构于配置指标当月26日组织指标配置,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配置结果和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在指定网站上公布。现场配置时间或者地点因故发生变化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提前向社会发布。
第十五条 根据个人参加摇号的累计次数设置阶梯中签率。累计参加摇号6次(含)以内未中签的,中签率为当期基准中签率;累计参加摇号7次至12次未中签的,中签率自动升为当期基准中签率的2倍;累计参加摇号13次至18次未中签的,中签率自动升为当期基准中签率的3倍,以此类推。
持有有效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 驾驶证 (C5)的申请人,累计参加摇号6次(含)以内未中签的,中签率自动升为当期基准中签率的2倍;累计参加摇号7次至12次未中签的,中签率自动升为当期基准中签率的3倍;累计参加摇号13次至18次未中签的,中签率自动升为当期基准中签率的4倍,以此类推。
第十六条 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或者通过 *** 方式查询配置结果,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可以由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或到各区 *** 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领取,作为指标证明文件。
单位未中签的有效编码,自动转入下一次指标配置,未中签的有效编码保留到当年12月31日,保留期满后重新申请。
个人未中签的有效编码保留6个月,在保留期内自动转入下一次指标配置,在保留期满后需要继续申请指标的,应在保留期满之前,登陆指定网站或者在各区 *** 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进行确认,审核通过后,有效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未在保留期满之前进行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申请,需重新申请才能参加指标配置。
申请人主动取消配置指标申请的,其有效编码从指标配置数据中删除。
第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取得指标之日起12个月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
指标所有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二手车销售发票验证、车辆赠与公证等相关手续时,应当出示真实有效的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
国税部门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免税凭证时,公证机构办理车辆赠与公证时,应当查验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经查验后在相应票证背面加盖“已取得指标”字样的印章。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小客车注册、转移登记和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别查验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二手车销售发票、车辆赠与公证书以及其他应当查验的材料和内容。
第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报废名下小客车后需要更新指标的,可以直接申请更新指标,以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作为更新指标证明文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规定,因车辆达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被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官方网站上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后,办理注销登记的小客车,不再受理更新指标申请。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小客车更新指标的,应在车辆办理完成转移、注销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提交更新指标申请,指标管理机构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出售、报废小客车转移、注销登记信息,核对申请人申请信息,审核通过后在指定网站发布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逾期未完成申请并获得指标的,视为自动放弃更新指标申请。个人已死亡或者单位已注销的,不得由他人代为申请更新指标。
第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获得更新指标后,应当自取得更新指标之日起12个月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更新指标。
第二十条 个人自动放弃的配置指标,由指标管理机构纳入个人小客车配置指标中重新配置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取得小客车配置指标或更新指标时,名下有应当报废但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其他机动车,应当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先行办理报废机动车的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名下处于正常登记状态的小客车若被盗抢,公安机关立案满12个月后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登记被盗抢状态的,可在此后12个月内申请小客车指标。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申请。
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指标时须承诺:被盗抢小客车若被找回,已取得指标尚未使用的,可选择放弃小客车指标或者放弃已找回车辆;已使用指标购置车辆的,在使用指标购置的车辆或者已找回的车辆中,仅能保留一辆小客车。被放弃的小客车在出售或者报废后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二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持立案证明材料到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打印小客车被盗抢状态信息凭证,持信息凭证和其他相关材料,到各区 *** 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提出申请并签署承诺书。
各区 *** 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将信息录入到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获得小客车指标。
第四章 新能源小客车指标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新能源小客车是指纯电驱动小客车。
第二十五条 新能源小客车指标通过轮候方式配置。
第二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新能源小客车指标的条件,需符合本细则第七、八、九条的规定。企业申请新能源小客车指标,当年申请编码总数不超过5个。
第二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报废新能源小客车后,可以申请新能源小客车更新指标。申请更新指标条件需符合本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个人不可同时申请普通小客车配置指标和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承担审核申请信息和查验指标证明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细则的分工和工作实际,制订本部门审核标准、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并切实履行职责。工作人员未按本细则要求履行查验职责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对申请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和使用指标的行为、 *** 部门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指标管理机构、各审核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 *** ,及时受理举报并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十一条 对于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申请或者伪造、涂改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的,相关审核部门查实后应当向指标管理机构反馈,由指标管理机构取消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公布指标作废、三年内不予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对于涉嫌发布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者借用指标等相关信息,由指标管理机构对相关行为人的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账户暂停三个月开展调查。对于经公安、司法机关及指标管理机构等调查确认有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者借用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行为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公布指标作废;已使用指标完成车辆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撤销机动车登记,指标作废。同时三年内不予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含义:
(一)小客车包括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及市人民 *** 公布的其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二)营运小客车是指《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租赁客运”、“教练”等的小客车;
(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驾驶小客车资格的驾驶证。
第三十三条 已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因婚姻、继承发生财产转移的已注册登记的小客车不适用本细则。有关机关依法办理转移登记。
因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发生小客车所有权转移,申请在本市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或由外省(区、市)转入本市时,现机动车所有人需提交已取得的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其中涉及因婚姻、继承发生小客车转移登记的,适用本条之一款。
已取得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的个人死亡或者单位注销的,指标确认通知书无效。
因本市法院司法拍卖本市号牌小客车发生所有权转移的,竞买人须符合小客车配置指标申请条件,竞拍成功后买受人持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指标管理机构共同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原车辆所有人不能因此获得更新指标。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自2018年1月15日起施行。《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京交发〔2010〕3号)、《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修订)》(京交发〔2011〕5号)、《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京交发〔2013〕160号)同时废止。 ;
进入北京车管所的网站(网页链接)。网页上就有网上选号。如图:
根据提示输入正确的车架号。身份证号,身份证地址。然后选择自己喜欢的号码。
扩展资料:
车牌号是标识车辆身份的号牌,车牌号对车的意义就像身份证号对人一样。
车牌颜色:
蓝色代表普通的小车。
黄色代表普通的大型车辆。
黑色代表外国人员在中国投资者,或者重要人物使用。
车牌号编排:
之一条:为加强对试行的“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以下简称号牌)的登记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执法的准确有效,方便群众选择体现个性意愿的机动车号牌,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大型汽车、小型汽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号牌。规定号牌号码的排列方式、字符种类、位数及其组合方式。
第三条:机动车号牌号码由机动车登记机构代号和号牌编号组成。
汽车类号牌号码为上下两排结构,上排是机动车登记机构代号,下排是号牌编号;摩托车类号牌号码为左右结构,左侧是机动车登记机构代号,右侧是号牌编号。
第四条:机动车登记机构代号字符位数为2位,分别由汉字和英文字母组成。汉字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英文字母是车辆管理所的代号。汽车类号牌号码的机动车登记机构代号位于号牌上方正中,汉字和英文字母横向排列;摩托车类号牌号码的机动车登记机构代号位于号牌左侧,汉字和英文字母纵向排列。
第五条:号牌编号字符位数为5位,由 *** 数字或 *** 数字和英文字母组成。 *** 数字从0到9共10个,英文字母从A到Z共26个。
第六条:汽车类号牌编号字符为三位加三位结构,横向单行排列,中间用“●”和“━”标记分断。“●”表示前号牌,“━”表示后号牌。摩托车类号牌编号字符为横向单行排列。
第七条:号牌编号字符的自主编排组合方式共分下列3种,为三位加三位结构,不得缺位:
(一)3位英文字母和3位 *** 数字,如:ABC●123;
(二)3位 *** 数字和3位英文字母,如:123●ABC;
(三)3位 *** 数字和3位 *** 数字,如:123●456。
第八条:大型汽车、小型汽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4种号牌,使用同一号牌资源数据库和同一号码序列。
第九条:号牌编号中不得使用三位相同的英文字母或三位相同的 *** 数字。如: AAA,111。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车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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